各位理事、各位代表:
为了更好的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,使我会有较为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,借鉴各省区矿业协会和其它行业协会的作法,按照《河北省矿业协会章程》规定,在征询部分会员、理事单位意见的基础上,经研究决定,对会费交纳标准作如下调整: 会长单位:5万元/年 副会长单位:3万元/年 理事单位:3000元/年 会员及其它:1000元/年 如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理事,会费按其中在我会任职的最高职务标准收取,不重复收取。 现将此议案提交大会讨论,请予审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