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矿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主席团工作制度
(2006 年 11 月 16 日 经河北省矿业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规范主席团工作,充分发挥主席团作用,根据《河北省矿业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工作制度。 第二条 实行主席团制度,逐步引入和实行企业联合办会、联合决策、共同发展的大协会运行机制。 第三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理事会闭会期间,主席团为河北省矿业协会改革、发展与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领导机构。 第四条 主席团成员主要由具有代表性的矿山企业、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在职领导人组成。主席团成员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。 第五条 主席团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其具体职责: 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 (二)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 (三)行使理事会的其它职能; 第六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二次,必须有半数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,所做决议必须经到会2/3以上主席表决同意方能生效。如果情况特殊,主席团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七条 主席团主席实行轮执制,设执行主席一人,由会长担任;轮执主席七人,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。 第八条 轮执主席按年度轮流主持工作,每年轮换一次,当选的每位主席都要轮执。 第九条 轮执主席行使以下职权: (一)轮执主席受执行主席委托或经执行主席同意,可主持河北省矿业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工作; (二)代表河北省矿业协会参加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等重大事宜; (三)联系、指导相关矿业行业协会工作; (四)组织、召开主席团会议,并形成会议纪要,负责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的签发、监督落实。 第十条 轮执主席在主持工作期间,根据职责范围,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开展活动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。 第十一条 轮执主席在主持工作期间,承担年度主席团会议经费和年度会刊编印经费。 第十二条 每年十一月底为轮执主席轮换交接时间。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河北省矿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一次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