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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河北省矿业协会章程》的说明
2006-12-26 16:26:34

  6、第六章“章程的修改程序”和第七章“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”,两章共七条为新增条目。①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②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③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④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。  
7、第六章“附则”调整为第八章。   
新老附则均为3条,新附则规定①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③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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