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。依据《若干意见》,对经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,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分别在2006年、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,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,当年依法予以关闭。
(三)严格控制新建矿井的规模和数量。各地一律停止核准(审批)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小煤矿,不得核准(审批)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,未列入当地煤炭工业“十一五”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,一律不予核准(审批),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。